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可靚有限公司、張芯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可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芯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727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1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107274。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