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修、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 呂思樂即呂怡嵐 一、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思樂即呂怡嵐給付之。 債務人呂芳章即坤業企業社、呂思樂即呂怡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