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門田明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32號 債 權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杰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