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李昱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6號 債 權 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家奇即樂廚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白家奇住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民國112年11月28日遷入),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