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 債 權 人
-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杉惠一郎
- 債 務 人
- 晨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陳羿文
-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