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蕭京娥、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怡如、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蔡議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債 權 人 蕭京娥 債 務 人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人 樓 債 務 人 蔡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