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潮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仟伍佰陸拾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