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膺仁
- 原告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榅暐即河洛水電工程行、應向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8號 債 權 人 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仁 債 權 人 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仁 債 務 人 許榅暐即河洛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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