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盟諭股份有限公司、洪泯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7號 債 權 人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園宗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積欠款項明細表、工商登記資料、同意書、收款對帳單、電子發票、銷貨簽收單等附件,可知債權人係與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買賣契約,並非張園宗個人,又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對非契約之當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與法不合,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