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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

債權人
蔡易學
債務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二紙借款契約書,其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前清償全部債務,據此推知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始應支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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