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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正翔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301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Y233013、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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