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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87號
債 權 人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得收
債 務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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