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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7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務人
擎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書銘
債務人
范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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