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蕭揚江
- 原告茂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洪嘉文即嘉鑫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68號 債 權 人 茂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揚江 債 權 人 洪嘉文即嘉鑫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岱音律師 債 務 人 楊東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茂詮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嘉文即嘉鑫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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