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張雪玲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雪玲、黃榆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張雪玲、黃榆雅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下同)109年11月19日簽立之授 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7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09 年12月16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475%計 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12年10月19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六)、「 動用申請書」(證七),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利率依年 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協商(證八),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7,259,9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九),相 對人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雪玲、黃榆雅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2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9984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7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9984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張雪玲、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雅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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