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 債權人
- 炫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富善
- 債務人
- 鑫茂金屬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茂金屬企業社有符合民法第681條規定即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情形存在之釋明證據。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茂金屬企業社有符合民法第681條規定即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情形存在之釋明證據。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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