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臣亦通訊有限公司、劉家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臣亦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5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