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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
春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金
債務人
詹德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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