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竑崴有限公司、王心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黃俊育 債 務 人 竑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正 債 務 人 王心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