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 債務人
- 有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一)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伍拾貳萬零參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