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李仁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仁廷 人 債 務 人 邱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