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 債務人
- 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一)陸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捌拾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貳拾萬零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壹拾壹萬肆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