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千慧 債 務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陳文卿 人 債 務 人 劉鴻傑律師即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劉鴻傑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卿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