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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債權人
萬億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米智慧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米智慧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受債務人公司之委任,擔任業務之顧問職務,且債務人曾允諾會提供優於債權人先前工作之薪酬數額,而債權人前份工作之薪酬為每月新臺幣137,301元,現以每月125,000元計算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計24個月之委任報酬,請求債務人給付3,000,000元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萬億中為債務人公司之監察人,而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兩造曾約定監察人之報酬為每月12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人僅於113年4月29日具狀陳稱其並非僅係擔任債務人公司之監察人乙職,另尚有受債務人之委任,擔任債務人公司之經理人,是本件係請求經理人之報酬,且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對話紀錄可證其包辦債務人公司諸多繁重之業務,所請求金額為每月125,000元,應屬有據,又關於薪酬之約定兩造僅有以口頭為允諾等語,惟仍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相關釋明文件,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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