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劉業誠 債 務 人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慧茹 債 務 人 陳鄭麗卿 陳佳倪 一、債務人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茹、陳鄭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茹、陳鄭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倪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