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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吳文騰
債務人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債務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一(聲請狀內未附)。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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