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快拍股份有限公司、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文騰 債 務 人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債 務 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一(聲請狀內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