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 務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其中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