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繼鳴、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顧家承、鄭進義、林黃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承 債 務 人 鄭進義 債 務 人 林黃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仟貳佰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