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薄錫毓即玩際商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薄錫毓即玩際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