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世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 年4月1日、113年5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提 出以聲請人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更正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並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3日、11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