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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吳飛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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