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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9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3年12月15日 723,922元 9090119 002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4年1月31日 738,969元 9090120 003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4年3月15日 754,016元 909012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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