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顧珍華、鑫鼎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顧珍華 相 對 人 鑫鼎新科技有限公司(即中道創意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民事 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