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賴明鴻、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鴻 相 對 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