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信助、泰奇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信助 相 對 人 泰奇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雲諶 相 對 人 黃雅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