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勝拖吊有限公司、許雅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煥昌、吳秀娟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並已確定;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因清償、抵銷、拋棄權利等原因而終結(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煥昌、吳秀娟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7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被告張鴻鈞判決無罪,假扣押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 台幣13,162,42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並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假扣押案卷查閱屬實。本件假扣押債務人張鴻鈞(於假扣押聲請中經相對人主張 為聲請人之聘僱人員)雖於刑事未獲有罪判決,然假扣押乃 係因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而聲請,是以縱然債務人於刑事上無罪,然與民事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二事,聲請人是否得因此免於民事上之連帶賠償責任亦屬未知。從而,聲請人以假扣押債務人張鴻鈞刑事獲判無罪為由,主張假扣押原因消滅,顯有誤會。從而,本件僅有刑事無罪判決,並非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且又無其他得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