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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呂柏毅
相對人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慧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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