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呂柏毅
- 相對人
-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慧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