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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05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聲請人
安寶信
聲請人
林紓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並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經股東出具同意書由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同意書及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為憑;又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545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迪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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