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
    湯豐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95號聲 請 人 湯豐次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第三人湯豐禮為福星電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福星電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聲報就任福星電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星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2年9月15日函准予備查,嗣伊另於113年1月29日向本院聲報福星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13年3月21日函准予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第三人湯豐禮為福星 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福星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 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股東、獨 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80號呈報清算人及113年度司司字第63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 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第三人湯豐禮為福星電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