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154號 債 權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起運民生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惠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15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