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京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丁純蓮 人 債 務 人 丁鎮江 0000000000000000 李美惠 0000000000000000 丁文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純蓮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北分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分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之股票債權,執行標的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