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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2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吟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此有本院查調之債務人勞保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另經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資料,均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並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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