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甄錦先、陳俊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79號 債 權 人 甄錦先 債 務 人 陳俊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鴻昌鐳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