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690號
- 債權人
- 呂靜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
- 債務人
-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莊沛縈
- 債務人
- 謝新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29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車號之車輛(下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陳報執行標的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2日、9月16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9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致本院就附表所示車輛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3年司執字13269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車號000-0000 1 輛 2 車號000-0000 1 輛 3 車號000-0000 1 輛 4 車號000-0000 1 輛 5 車號000-0000 1 輛 6 車號000-0000 1 輛 7 車號000-0000 1 輛 8 車號000-0000 1 輛 9 車號000-0000 1 輛 10 車號000-0000 1 輛 11 車號000-0000 1 輛 12 車號000-0000 1 輛 13 車號000-0000 1 輛 14 車號000-0000 1 輛 15 車號000-0000 1 輛 16 車號000-0000 1 輛 17 車號000-0000 1 輛 18 車號000-0000 1 輛 19 車號000-0000 1 輛 20 車號000-0000 1 輛 21 車號000-0000 1 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