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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6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債權人
呂靜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務人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
債務人
謝新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29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車號之車輛(下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陳報執行標的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2日、9月16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9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致本院就附表所示車輛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3年司執字13269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車號000-0000 1 輛    2 車號000-0000 1 輛    3 車號000-0000 1 輛    4 車號000-0000 1 輛    5 車號000-0000 1 輛    6 車號000-0000 1 輛    7 車號000-0000 1 輛    8 車號000-0000 1 輛    9 車號000-0000 1 輛    10 車號000-0000 1 輛    11 車號000-0000 1 輛    12 車號000-0000 1 輛    13 車號000-0000 1 輛    14 車號000-0000 1 輛    15 車號000-0000 1 輛    16 車號000-0000 1 輛    17 車號000-0000 1 輛    18 車號000-0000 1 輛    19 車號000-0000 1 輛    20 車號000-0000 1 輛    21 車號000-0000 1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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