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4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建忠、張帛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528號 債 權 人 吳建忠 債 務 人 張帛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古鎮昇即旭昇汽車之薪資債權(旭昇汽車為第三人古鎮昇之獨資商號)、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臺北市大安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等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