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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1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莊秋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夏字第6615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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