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債 務 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債 務 人 鄭朝杰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位於新北市三芝區之不動產,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