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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2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黃鳳婕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蔡秀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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