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鄭秋梅、洪安鎮即牧崗聯合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23號 債 權 人 鄭秋梅 代 理 人 黃程國律師 債 務 人 洪安鎮即牧崗聯合商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楊梅楊光分公司之租金債權、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薪資債權,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楊梅楊光分公司、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臺北市松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