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10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邱煥文
- 債務人
-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美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游文祥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美惠之不動產、陳美惠、游文祥對第三人財產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雙溪區、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